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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给控股股东780万未及时披露 国联水产一年两度收监管函

信息来源:shuichan.biz   时间: 2025-11-28  浏览次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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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网

【环球网综合报道】11月21日,国联水产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忠、樊春花、梁永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公告截图公告截图

根据决定书,经查,2024年9月至11月,国联水产向第一大股东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国通”)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78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国联水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11月底资金占用余额已全部清偿。公司对前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5年4月28日才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广东证监局认为,国联水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8号指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新余国通违反了《8号指引》第三条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国联水产、新余国通及国联水产董事长、总经理李忠、财务总监樊春花、董事会秘书梁永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则对国联水产、新余国通及李忠、樊春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梁永振采取出具监管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国联水产方面表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落实内部问责。公司将加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2025年4月,国联水产才因为信息披露违规收到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李忠、樊春花、梁永振收到被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原因在于,2023年,国联水产的收入核算采用的会计依据不准确,导致收入核算不准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固定资产减值不充分;内部控制不规范;前五大客户情况披露不准确;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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