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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浑河内野生水产 两男子获刑

信息来源:shuichan.biz   时间: 2025-10-19  浏览次数:41

  两男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台安县黄沙坨段浑河主河道内,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瓶、抄网等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鲫鱼、鲤鱼等野生水产品共计450余斤。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两人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期间,孙某和徐某驾驶船只在台安县黄沙坨段浑河主河道内,孙某使用事先购买的电瓶、逆流器等工具电鱼,徐某用抄网将被电晕的河鱼捕捞到船上。二被告人非法捕捞鲫鱼等野生水产品共计305.7斤,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另查,2024年5月26日晚,孙某独自驾驶船只在台安县黄沙坨段浑河主河道内使用电瓶、逆流器等工具电鱼,非法捕捞鲤鱼等野生水产品共计150余斤。综上,孙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450余斤;徐某伙同他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305.7斤。捕捞的305.7斤水产品及电瓶、逆流器等作案工具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根据农业农村部〔2019〕1号通告及台安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孙某、徐某二人捕捞水域为禁渔区,捕捞时间为禁渔期,使用工具为非钓具,属于禁止作业类型。被告人孙某、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另查,今年7月31日,被告人孙某、徐某购买了鲫鱼、鲤鱼、框镜鱼等鱼类共计1368尾,在高力房水利站和高力房派出所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下放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徐某购买活鱼放归涉案水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监管,根据被告人孙某、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并予以缓刑考验。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全媒体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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