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0月15日,在市、区农业农村局、花溪区人民检察院的现场监督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事人朱某某在花溪水库镇山段进行生态补偿活动,以实际行动修复其非法捕捞行为对当地水域生态造成的损害。
据了解,涉案人朱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在花溪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例行巡查中,朱某某被当场抓获。当时,他正使用三根“盘钩”(每根鱼竿配备一根鱼线,鱼线上共有8个钩)进行钓鱼,并捕获了一条重达3.897公斤的鳙鱼。
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教育,朱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主动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专家评估,要求朱某某在事发地以投放鱼苗的方式,对天然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当天,朱某某在花溪水库镇山段共放流了1500尾鳙鱼苗,鱼苗的规格为8至10厘米,总价值345元。在投放过程中,区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对鱼苗的种类、品质和数量进行了严格检查,办案部门对投放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近年来,花溪区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累计督促相关案件当事人向长江、珠江流域增殖放流鱼苗累计5000余尾。
(郑强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李春明)
(《非法捕捞水产品当事人投放鱼苗进行生态补偿》由贵阳日报为您提供,转载请注明来源,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