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鄂州日报
非法捕捞梁子湖水产品
3人获刑
非法捕捞梁子湖水产品
3人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杨晨)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被告人后悔不已。 2023年11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邀约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在梁子湖水域捕鱼,被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渔获物155.62公斤。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损害渔业资源,污染水环境,破坏生态平衡,依法向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补偿修复费用。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环境造成的损害,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补偿修复费用。 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三被告人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期,并没收作案工具及渔获物。 为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梁子湖区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生态保护恢复性司法理念,努力延伸司法触角,主动探索多途径、多样性修复生态环境,与检察、环保等部门共同建立生态赔偿金专用账户,对生态赔偿资金进行统一、集中、有效管理。同时,根据辖区资金数额、环境修复的情况对该项资金统一调配,大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专业、精准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