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芦山公安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连续查处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扣押渔具若干。
2月1日,骆某某携带渔具在龙门镇河道网鱼时,被芦山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后经芦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骆某某使用的渔具为禁用渔具,且芦山县人民政府在2020年12月2日已发布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通告,禁捕时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期限暂定为10年。骆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月4日下午,芦山县公安局芦阳派出所在芦山县思延镇辖区开展节前巡逻时,发现三江口河流段有一男子在一浅滩处拉网捕鱼,经查,黄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渔工具在禁止的区域内拉网捕鱼,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骆某某、黄某某已被芦山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芦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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