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宜宾翠屏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5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在涉案河段增殖放流价值4.49万元的黄辣丁、清驳等鱼苗5.49万尾,同时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安排,适时开展为期15天的鱼类保护宣传。这是宜宾法院宣判的首例“增殖放流+以劳代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资源案件。
据了解,该案中,五被告人均属以捕鱼为生的村民,年龄较大、经济偿付能力欠缺,以金钱履行义务为主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结果可能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法院多次与检察、农业农村、渔政等部门就渔业资源损害修复的评估及损害赔偿方式进行磋商,在充分考量了生态资源保护与被告生存发展权利的基础上,与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方案中的创新公益性劳务鱼类保护宣传方案达成了共识。
同时,就公益性劳务履行的具体细节组织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充分会商,并与相关单位交换了意见,最终翠屏区人民检察院确定了以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方式补偿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履行方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即徐某某、宋某某等五被告在履行增殖放流义务的同时,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下,在非法捕捞江段开展为期15天沿江巡护及长江禁捕退捕鱼类保护宣传工作。
经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某、宋某某等人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期内,在金沙江宜宾市屏山县新安镇、新市镇等地河段,多次使用“地笼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黄辣丁、清驳等野生河鱼,销售给宜宾市翠屏区某河鲜店老板张某某,共计非法牟利5232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等5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某、宋某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涉案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评估意见,应当依法承担对长江流域宜宾重点水域涉案河段生态环境予以修复的责任以及负担专家组调查评估费用,并开展为期十五日的鱼类保护宣传。遂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