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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

信息来源:shuichan.biz   时间: 2020-03-27  浏览次数:37

海南省是水产养殖大省,水产养殖尾水虽然污染物浓度低,但排放量大,粪便、残饵、微生物聚合体等形成的有机固体颗粒,及其在水中溶解形成的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和其它无机物,可导致养殖水域及邻近水域富营养化或水质恶化,对生态环境带有负面影响。

  海南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 475-2019)对标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的技术要求,结合我省水产养殖的实际,对淡水养殖、海水养殖的尾水排放分别提出了技术要求,其中,悬浮物的排放限值均严于行业标准。该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一是养殖尾水排放前的处理要求,如规定“水产养殖尾水经沉淀、过滤、净化等方法处理后,应达到淡水养殖或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标准值,方可排放;处理后的尾水不得新增污染物”。

  二是养殖尾水分级管理要求,如规定“GB 3838中Ⅱ类非水源保护区水质水域,主要适合于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不得新建淡水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口,原有的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一级标准值”等。

  三是对淡水养殖尾水、海水养殖尾水监测按一级标准值、二级标准值分别规定了悬浮物、pH、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总磷、硫化物、总余氯、铜和锌共10项排放限值指标,并规定相应指标的测定方法。

  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使我省水产养殖、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有标可依,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和执法工作,促进了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由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等单位起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审核、发布,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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