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妻子,携带电捕鱼器电瓶、逆变器、探杆、鱼舀子、鱼篓、下水衣等工具,到达随州市曾都区白云湖桃园路大桥(在建)以北至星光社区段水域的河堤上,穿上下水衣进入河道利用电捕鱼器进行非法捕鱼,非法电捕鲤鱼约二十八斤,后被随州市曾都区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雷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查,2018年2月24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白云湖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曾政规[2018]1号),规定:自2018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4个月;禁渔范围为白云湖水域(厥水上至梁家桥,涢水上至健民桥,府河下至望城岗拦河闸)。并通过网络、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进行了禁渔期宣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水产资源管理保护制度,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雷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被告人雷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雷某的量刑情节,故对被告人付某某作出上述判决。(出处: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